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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17:38:34 平台分会

6月15日,工信部印发《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文件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择优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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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将依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认定并推荐符合要求的物流与供应链领域示范平台,并将推荐材料上报至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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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 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 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 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 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附件《管理办法》中要求申请示范平台提报的材料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下载地址:http://www.gov.cn/xinwen/2017-07/05/content_5208173.htm);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 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件下载方式

点击文章最下方“阅读原文”,跳转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界面,下载“附件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依据报告模板和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材料报送方法

申报单位将上述材料填写、收集完整,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7月15日前邮寄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秘书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ing_yingjin@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2号楼铭丰大厦12层1208

联系人:王卫、金妲颖

联系电话:  13910807706、13439490960


下附通知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协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服务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全国性协会(名单见附件1)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全国性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8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中国软件名城、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可推荐本城市(区域)1家服务平台(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城市或区域只可推荐1家),报所在地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两类平台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一并推荐,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全国性协会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审核平台申请报告,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公益性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等工作成效明显的服务平台(如拟申请信息类、培训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拟申请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示范平台每家服务企业达到500家以上),总结提炼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荐意见。各有关全国性协会应立足本领域本行业特点,聚焦服务于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所推荐平台须经本协会认定、公示,征得平台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正式文件、《推荐2022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两份(含光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有关全国性协会须一并书面报送本协会相关公示文件、认定文件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函(须有明确同意意见,可提供复印件)。

七、部直属各单位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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