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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2 09:44:51 交通运输部网站

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交通会计学会,部属各单位,部内相关司局: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现将《若干政策》转发给你单位,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我国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将喜迎党的二十大召开。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受出行需求减少、防疫支出增加等影响,交通运输企业经营受到较大冲击,全国经营性道路客运量、水路客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大幅下降,企业亏损严重、经营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定市场主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若干政策》,制定了针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精准扶持政策和针对困难行业的普惠性纾困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关心和关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到稳定交通运输等市场主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助企纾困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地见效,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推动助企纾困各项政策落实落细

《若干政策》涵盖财税、金融、就业等多方面,涉及政策面广,协调落实工作量大。各单位、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团结配合,确保国家扶持政策传导到基层、落实到企业。一是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要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上门服务,指导行业企业用足用好扶持政策。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对接财税、金融、社保等部门,研究细化帮扶措施。要主动提供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信息,合法合规共享车辆、船舶等动产数据,为金融部门定向加大金融支持提供支撑。三是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反映行业困难,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支出,多措并举改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经营状况,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四是督促所属单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合规及时支付合同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若干政策》要求,对承租疫情中高风险县级区域内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房租。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五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指导,督促建立完善与行业企业联系机制,跟踪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纾困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及诉求,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韧性强、潜力大、回旋空间广,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定信心决心,牢牢把握恢复发展机会,引导行业企业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要加快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完善统一开放交通运输市场,为交通运输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要认真贯彻《若干政策》要求,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避免“放松防控”、“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从业人员库,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强化精准管控隔离,落实精准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五个不得”部署和服务业精准防疫要求,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服务场所实施关停措施、不得擅自增加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中断交通等措施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要有效恢复和保持交通运输发展正常秩序,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发展。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底前将各地贯彻落实《若干政策》情况和助企纾困工作开展情况报部(财务审计司)。各单位在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反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部财务审计司 陈冰波、武超,010-65292915、65292998;部科学研究院 王海霞,010-58278682、15811086560。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 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交通运输部

2022年2月19日

附件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 发改财金〔2022〕27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 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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