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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评选活动《通知》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6 16:04:04 行业事务部

一、物流劳模评选的背景简介
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始于2007年,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开展的,属于政府的表彰活动。2011年5月,经中央批准,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项目周期由5年调整为4年,我们于当年和2015年开展了第二次和第三次评选表彰活动。按照表彰周期,2019年我们应开展第四次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二、开展物流劳模评选表彰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继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后,2011年国办又发布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九条),2014年国办发布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也多次深入物流企业考察调研,指出“物流业大有可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物流行业广大干部职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为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前三次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活动,对促进我国物流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调整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省市物流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当地人事部门的支持下,陆续开展了省级物流行业劳动模范表彰活动,进一步完善了物流行业劳动模范表彰工作。这项活动的开展,不仅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物流行业的高度重视,也是对物流行业一线职工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对于展示全国物流行业一线职工的风采和良好形象,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倡导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以及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以坚定的信心、饱满的热情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物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物流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三、评选通知(人社部函 [2019]93号)的重点解读
(一)评选范围: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全国物流行业牵头部门、企事业单位、物流协会及内设机构的处级及以下单位。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是全国物流行业牵头部门、企事业单位、物流协会的在职人员。与上一次评选表彰不同的是,本次各级物流行业牵头部门及在职人员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及分配:本次表彰名额,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50个,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有220名,与上一次相同。
名额分配依据各地经济总量,重点考虑物流发展较快地区、均衡考虑中西部地区的原则。如沿海地区物流业相对比较发达,在名额分配比例上都已考虑进去。所以,在名额的分配上各省区市要兼顾到这一点。如辽宁省的名额中包括大连,浙江省包括宁波,福建省包括厦门,山东省包括青岛,广东省包括深圳,北京包括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物流公司等。本次评选具体名额分配实行的是推荐名额和表彰名额分配,实行差额推荐,全国推荐名额按照总体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即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60个,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264名。各地的推荐名额及表彰名额已在推荐分配表中确定;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可全部作为劳动模范的表彰名额,也就是说,各地可以不评先进工作者,全部评劳动模范;如评先进工作者,则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名额不得突破先进工作者表彰控制数。
(三)评选条件:与上一次评选相比,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强调了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内容。具体条件详见《通知》内容。
(四)评选原则和程序: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拟推荐对象公示期满后,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物流行业牵头部门和物流行业协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物流行业牵头部门和物流行业协会共同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反馈给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由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事迹。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省级公示期满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核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五)评选要求:本次评选表彰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评选工作要面向全行业广泛开展,要兼顾物流各领域,兼顾欠发达地区,兼顾少数民族代表,兼顾女职工。
二是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干部职工,尤其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岗位工作的同志倾斜。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协会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企业不少于80%。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劳动模范不少于80%,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超过20%,一线职工不少于60%;先进工作者不超过20%,先进工作者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推荐。
三是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表彰质量。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侯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按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评选机构在评选、审查过程中,一律不得向评选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获得称号后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撤销其称号。
四是要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格式和规定时间等,及时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六)表彰办法:本次评选的表彰办法与上一次评选是一样的,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评选出的物流牵头部门、事业单位、物流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物流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四、问题解答
(一)外资物流企业及外籍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评选?
经向有关部门求证,外资物流企业及外籍人员不能参加评选。在外资物流企业工作的非企业负责人的中方人员可以参加评选。
(二)《通知》第2页“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AA级”是指的什么机构、级别认定的?
“企业信用等级达到AAA级”指的是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和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评定的信用等级。
(三)第6页“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协会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中的“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协会”具体指的是什么?
“行业管理部门”指的是各级物流行业牵头部门。
“省级以上协会”具体指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行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协会。
(四)第18、25、33页推荐审批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物流牵头部门推荐审核意见”中能否加上物流行业协会改成三栏盖章格式?
物流劳模评选表彰是政府行为,上述表格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统一表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由于物流行业管理在各地没有设置统一的部门,此项工作由各地物流牵头部门承担。 
(五)省级公示的媒体有哪些?
省级报刊、各省区直辖市物流牵头部门、物流行业协会的门户网站等都可以作为省级公示的媒体。
(六)个人名额可否转为集体名额?

上一次评选,个人名额可以转为集体名额,这一次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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