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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关于修订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未条件时间:2008-4-23 20:47:35访问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8年  第22号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已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16个海关商品编码(附件1),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另见附件2)。 

二、新增禁止类目录的商品在2008年5月5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9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需申请内销的,企业须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缓税利息。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四、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同样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 

五、禁止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过渡期等有关规定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1.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2.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四月五日


(颁布时间 2005-4实施时间: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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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回顾
·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关于修订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4号(关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问题)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3号(关于批准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计算机系统软硬件选型规范》和《海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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