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法规 | 教育 | 供求 | 图书 | 论坛 | GPS | 网址导航

·物流相关法规物流相关法规 → 法规内容
关于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有关事项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未条件时间:2007-10-29 13:54:17访问次数: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07-10-22
执行日期:2007-10-22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粤港澳公路车辆的监管,进一步明确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属于海关监管对象,车辆运营人对其负有保管义务,有责任保证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履行海关手续,承担缴纳税款责任。

  二、对于在境外灭失的香港籍、澳门籍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如有合法证明材料证实有关车辆已履行正常手续出境,并在境外灭失,可视为正常脱离海关监管。海关可为其办理注销手续,无需补纳税款和提供进口许可证件。

  三、对于因不可抗力在境内灭失的来往粤港澳的香港籍、澳门籍公路货运车辆,海关可凭事发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其办理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被法院判决没收,拍卖款项上缴国库的,海关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注销备案等手续;对于其他在境内灭失的,不免除车辆运营人办理海关手续、缴纳税款、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责任。

  四、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构成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来往粤港澳公路客运车辆比照本公告办理。来往粤港澳公路客运车辆涉及法律责任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颁布时间 2005-1实施时间:2005-1)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要闻回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7号 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3号 赋予及注销企业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7号 商务部发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编辑信箱
web@cs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