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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未条件时间:2007-9-6 9:00:55访问次数: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09-05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银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颁布时间 2005-1实施时间: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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