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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7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三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未条件时间:2007-9-4 8:52:48访问次数:

  根据中美纺织品备忘录规定,2006年未使用完的协议数量已按照比例进行结转,并已计入2007年协议总量,同时2007年第二次业绩分配中,部分类别协议数量仍有剩余。考虑到2007年协议数量目前的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为保证企业用足用好协议数量,商务部决定对上述数量实行第三次业绩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类别及数量

  本次分配中,对输美200/301、222、229、332/432/632A(B)、359S/659S、363、443、447、619、620、622、666类实行业绩分配。各类别分配总量及最低可申请数量见附件1。

  二、第三次业绩分配的企业范围

  凡在2007年第二次业绩分配中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未经调减计算的企业,均可参加本次分配。企业业绩可参见《2007年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分配企业业绩表》。

  三、计算各类别可申请数量

  根据上述企业各类别2006年1-12月出口业绩及《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各企业相关类别可申请数量,且各类别可申请数量须大于等于其最低可申请量,如计算得出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量,则该类别可申请数量为零。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2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21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各类别分配总量及最低可申请量
     2、输美纺织品第三次分配可申请数量(以电子形式下发)
     3、业绩分配M1M2业绩数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颁布时间 2005-1实施时间:2005-1)

相关法规
· 关于对2007年度输美纺织品行第三次协议招标的通知
· 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增补数量初步中标结果
· 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要闻回顾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0号 己内酰胺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 关于对2007年度输美纺织品行第三次协议招标的通知
· 商务部公告2OO7年第68号 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除部分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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