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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时间:2003-12-23 11:46:36访问次数:


   
                 (1991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

(颁布时间 1991-11-1实施时间:19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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