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30号),明确天津滨海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此外,《通知》指出,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天津滨海新区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最后《通知》明确,本通知适用范围限于天津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以及先进制造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化工区、临空产业区、海港物流区、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海滨休闲旅游区等七个功能区。 相关法规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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