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装备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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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装备专业委员会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装备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Logistics Equipment of 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 ”,简称“物流装备委”(SCLE) )

第二条 本委员会性质:本委员会是由国内各种经济成份的生产、使用、研究、管理与物流装备有关的企业、单位,以及在本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所组建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委员会经民政部注册审批,属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职能与业务范围:组织、联络业内从事物流技术研发、设备及物流软件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事业单位,向业界介绍情况,反映意见;组织物流装备研究、生产、应用方面的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研讨物流技术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及应对策略;组织联络物流装备方面的专家,召开学术研讨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物流装备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国内注册的物流装备企业、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大专院校,以及行业内专家、学者个人组成。会员大会是物流装备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决策本委员会发展事宜、审查财务收支情况、研究解决委员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并为委员会成员发展做好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兼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5人,常务委员10人-15人,委员应占全体会员总数的20%。除主任委员外,管委会成员由会员推荐、协商后选举产生。管委会所有委员均为兼职委员。管委会委员的任职年限为四年一届,可以连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是专职的常设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和管委会的决策和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管委会通过产生。秘书长负责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委员会执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中的会员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款,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提出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特点的细则。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本委员会《入会申请表》,并提交公司相关证明文件备案

(二)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主任委员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函,并向下一届会员大会报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一条 退会程序

(五)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管委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退会时需即向秘书处交回相关证书。

(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七) 1、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委员会活动的;

2、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3、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4、做出损害本委员会声誉行为的;

5、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在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管委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物流装备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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